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“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”中第九条的规定,纳税义务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为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您于2019年12月31日前,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“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模块”,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及时确认或修改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“关于发布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”中第九条的规定,纳税义务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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